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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观察

  • 2013.04.30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
  • 2013.04.30
    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2020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促进粤港更紧密合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合作宗旨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在全球格局深刻变化、周边地区竞争加剧以及国家的发展中,以战略思维谋划粤港合作发展思路,完善创新合作机制,进一步建立互利共赢的区域合作关系,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创新发展增量资源,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社会、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共同发展,携手打造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率先形成最具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的世界级新经济区域。第二条 发展定位一、推动粤港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与闽台、北部湾地区深度合作,深化与泛珠江三角洲等其它地区合作,率先建设在全国乃至亚洲具有较强引领作用、更具活力、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新经济区域。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广东金融服务业发展,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广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具有更大空间和更强竞争力的金融合作区域。三、发挥香港服
  • 2013.04.30
    国函〔2012〕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2〕7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二、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五)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
  • 2013.04.30
    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序  言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立法机关第四节 司法机关第五节 区域组织第六节 公务人员第五章 经  济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 土地契约第三节 航运第四节 民用航空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 对外事务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 附  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
  • 2013.04.30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
  • 2013.04.30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序  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O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