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下午表决通过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当日表示,将展开国歌法相关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听取了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两个决定草案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将国歌法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符合两部基本法的规定,是适当的。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布公告称,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香港特区政府会通过合适的本地立法,以符合香港特区的宪制和法律制度的方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香港特区实施。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决定后,特区政府会草拟相关草案,再在立法会咨询。他还表示,特区政府会争取尽早进行本地立法工作,并根据香港宪制、法律制度及自身情况制定法例。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表示,特区政府将就国歌法适澳启动相关的本地立法工作,并会严格按照国歌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以及澳门特区的现实情况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国歌法在澳门特区的有效落实和正确实施。
同国旗、国徽一样,国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具有弘扬国家精神、凝聚国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将国歌法适用于港澳,具有宪法层面意义和必然性,此举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民族尊严,有利于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有利于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非常及时且必要。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