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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基本法夯实香港繁荣稳定基石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08浏览次数:9

不管是谁,不按照基本法办事就是对香港法治最大的伤害。破坏香港法治就是从破坏基本法开始。

 今年4月4日是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3月29日,由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香港特区政府也将在年内举办一系列活动,向社会各界进一步推广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全国性基本法律,也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颁布25年来,基本法在香港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基本法中的诸多“不变”是如何统一在香港新的宪法秩序这一最大变化之下的?基本法又是如何指引香港民主政制持续向前发展的?《瞭望》新闻周刊就此专访了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院长、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教授。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新的宪法秩序

  《瞭望》:香港基本法颁布25年,尤其是香港回归近18年来,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王振民:1990--1997年是香港回归的过渡阶段,基本法颁布但没有正式生效,主要发挥引导回归筹备工作和稳定人心的作用。当时,很多港人对回归后心里没底,而基本法实际上就是一幅对香港未来的规划蓝图:香港未来是什么样子,就是香港基本法写的样子;未来香港怎么治理,就按照基本法来治理;老百姓享有哪些权利,基本法也都规定清楚了。大家对香港的未来有信心、对前途有期望,主要是对基本法有信心和期望。因此,基本法的颁布对香港政权的平稳移交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香港回归至今,基本法在全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生效。18年来,香港能够保持繁荣稳定,跟基本法本身稳定密不可分。不管香港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怎样的问题或者争议,基本法“巍然不动”;只要基本法不发生颠覆性变化,香港社会就能够保持繁荣稳定。基本法的这一“定海神针”作用无可取代。

  回归后的18年证明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得到了包括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一致的赞同认可。通过和平方法实现国家统一,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香港问题的做法也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7年过渡期加上18年的实施,基本法已经深入人心,严格依据基本法办事已成为共识。

  《瞭望》:作为一部宪制性法律,基本法如何体现包括香港居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意愿?

  王振民:香港基本法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起草过程高度民主、开放,广大香港同胞积极参与起草工作。在起草委员会59名委员中,来自香港各方面的人士就有23名。除此之外,起草委员会还委托香港委员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组成的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广泛收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说,基本法的起草过程是非常依赖于港人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对资本主义并没有太多认识,不知道如何治理才是对香港好。因此,在包括香港需要哪些自治权,港人如何治港,保留普通法、司法独立,特区与中央的关系,特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特区政府的架构、经济政策和财政贸易金融工商业专业制度等等许多方面,港人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被转化为基本法的相关条款。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1988、1989年,香港基本法(草案)先后两次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香港和内地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讨论,其中,仅香港人士就提出近8万份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体现人民意愿、最反映人民心声、民意表达最充分的法律之一,它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全世界广大中华儿女的集体智慧。

  此外,基本法也是香港一百多年治港经验的总结,其中的多项“不变”就是希望能够将这些经验积累固定下来。我们说“一国两制”要保持50年不变,基本法要长期稳定,实际上是对香港过去成功经验的继承。后人要尊重、学习、传承前人的经验,认识到推倒基本法,就是推倒香港过去的成功经验,认识到不可能有比今天的基本法“更好”的基本法了。

  《瞭望》:在香港,基本法的宪制性法律地位如何体现?

  王振民:1997年香港回归,基本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在特区适用的法律首先是“本法”。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特区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在特区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基本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必须指出,“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在实现“一国”的前提下,维持“两制”各自的现状不变,寓“变”于“不变”中。作为“一国两制”法律化产物的基本法体现“不变”的精神完全可以理解。也许正因为基本法关于“不变”的信号太强烈,过去的解读通常较多关注其“不变”的一面,而较少关注其所体现出的宪制层面“变”的一面。

  因此,尽管宪法并没有写在基本法的第18条规定中,也没有被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但是毫无疑问,我国宪法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在特区拥有无可置疑的政治和法律约束力,是特区的最高宪制规范。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新的宪制基础和架构。宪法为国家法治和政治提供路径轨道、发展方向、价值导向和终极追求,对于今日香港而言,基本法作为宪法之下香港的宪制性法律,应成为香港法治和政治的灵魂和核心。

繁荣稳定的基石,政制发展的“指南针”

  《瞭望》:在香港的政制发展过程中,基本法发挥了怎样的引领作用?

  王振民:基本法既规定了香港的政治体制,也为政治体制未来的发展、改革和完善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是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指南针”和“定位仪”。

  香港的政治体制通过基本法确定后,大的框架、精神应该保持长期不变,例如香港特色的行政长官制、司法独立、立法与行政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但是政治体制应该与时俱进,朝着更加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因此基本法规定“双普选”作为香港政制发展的目标。同时,就香港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的情况,基本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香港有特殊的历史环境条件,其民主政制发展可以比国家的民主“走得快一点”。基本法如此规定,表明的是中央对香港的坚定信心和对民主的庄严承诺。

  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方面,确立了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的“五步曲”法律程序。按照这一程序,特区政府此前分别就2007年和2012年选举制度提出过改革方案。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17年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及之后的立法会选举可以实现“双普选”。2014年,香港特区立法会审议通过新一轮政改方案,并由梁振英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

  上月初,有关普选的第二轮公众咨询已经结束,方案将于年中提交立法会表决。可以说,香港有史以来从未如此接近实现普选的时刻。作为一名宪法学者,我十分期待香港特区能够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解释和决定,在2017年如期实现行政长官的普选。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瞭望》: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大踏步前进。在此背景下,香港民主政制发展取得了哪些成果?具有怎样的前景?

  王振民: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坚定不移地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推动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循序渐进向前发展。

  行政长官选举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经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由800人增至1200人。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四大界别人士按相同比例组成,体现均衡参与、广泛代表。

  立法会选举的直选因素不断增加。1998年选举产生的第一届立法会包括20名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1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2012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时,立法会议员人数增加至7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为35名,其中新增加的5个功能团体选举议席由区议会议员提名,并经全港原来没有功能团体选举权的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香港应当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以前也确实如此,但最近一两年这一作用有被淡化被削弱的倾向。香港一直引以为傲的法治,被一些所谓支持民主的人破坏了,大家对违法尤其是违背基本法的行为好像没有原来那么敏感了,这是很令人担忧的。

  个别港人不知道珍惜基本法,意识不到基本法其实是他们的护身符,是他们前途命运的保障书。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基本法,珍惜香港的法治。在香港,保留和维护法治,比实现普选具有更大的意义,这应该成为一项共识。不按照基本法办事就是对香港法治最大的伤害,破坏法治就是从破坏基本法开始。

  对港人而言,基本法是个新生事物。整个香港社会、特区政府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树立坚定的基本法意识,把基本法视作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石,认识到维护香港法治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基本法。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张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