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趙庆刚、黃武、何超明、黃世照及杨诚。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成立以来,一直关注和推进与澳门各界的交流与合作。2013年10月18日,中心与澳门检察院合作举办了面向检察官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研讨会”。2014年3月27日,中心与澳门检察律政学会签署合作协议,将清华大学与澳门检察院在学术领域的研究合作与交流作了进一步的推进和深化。2014年12月16日,在庆祝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十五周年之际,一国两制下的区域司法合作——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成立十五周年学术研讨会在澳门举行,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庆刚研究员受邀与会作主题发言,倡言发挥大学在澳门与内地区域司法合作中的作用,推进和深化一国两制下的区域司法合作。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迫切
中国境内存在四个司法管辖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所建构的区域刑事司法互助制度成为司法界所关注的焦点。与会者关注到随着内地港澳经贸、人员往来日益频繁,伴随的跨境贪污犯罪增多,应推动签署相关协议或修法,以打击跨境犯罪。
合作缺乏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介绍,据统计,2008年至2013年,该院共办理涉澳案件436宗,其中请求澳门检察院协查案件123宗,澳门检察院请求该院协查案件313宗。注意到两地检察机关依据个案协查机制的刑事司法合作毕竟是一种“合作机制”,不是法律层次上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局限性,包括在协助缉捕、移交逃犯,协助调取银行金融数据,以及协助追缴赃款赃物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影响反腐败跨境合作的效果。
比较突出的情况是:内地犯罪嫌疑人经港澳逃往美国、加拿大等国;内地犯罪嫌疑人在港或澳实施贪污、贿赂、洗钱等犯罪,以规避内地法律制裁;内地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赃物非法转移到港澳,或通过港澳再转往国外;内地居民和港澳居民内外勾结,共同贪污、侵占在港澳中资企业资产。由此可见,三地间通过协商一致,尽快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必需且迫切,并认为可参考《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成功经验。
协查机制拓新领域
香港廉署副廉政专员兼执行署首长黄世照指出,在粤港两地的个案协查机制落实后,港澳亦以这个个案协查机制为基础,为对方提供反腐败的刑事司法协助。但该机制不能解决例如在追查、限制、充公和没收犯罪得益和犯罪工具;引渡或被判刑人移交等。协助工作在过去多年取得一定经验及成果,各方应在现有基础上为个案协查机制开拓领域,寻找更大、更有效,并为各方所接受的协查合作空间。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庆刚倡发挥大学在澳门和内地区域司法合作中的作用,认为大学可成为澳门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了解内地法律的信息交流平台,共同开办学术研讨会。大学亦可与澳门司法机关合作,针对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提供帮助。并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解决澳门司法实践中不同层次的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
借鉴公约合作机制
圣若瑟大学助理校长、国际法讲座教授杨诚认为,探讨“一国两制”下澳门与内地的刑事司法互助,不可回避反腐败犯罪的司法互助问题,在坚持一国两制原则、承认两地法律制度差异及司法机关独立性的同时,可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的普遍原则及合作机制。澳门至今没建立与内地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律机制,他认为,可修改《刑事司法互助法》或参考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模式,签订有关互助协议。(根据澳门日报2014年12月17日报道摘录)